张胜超(公民身份号码:452223XXXXXXXX001X):
我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责令限期退回多领社保待遇款项通知书》(鹿人社限通字【2023】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向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法退回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多领失业保险金7995.6元。
2.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您依法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款,现向您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您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基金监督和财务管理股(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行政中心三楼)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
账户信息:
开户行:建设银行鹿寨县支行
户 名: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45001627655050700380
联系电话:0772-6832918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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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超(公民身份号码:452223XXXXXXXX001X):
我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责令限期退回多领社保待遇款项通知书》(鹿人社限通字【2023】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向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法退回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多领失业保险金7995.6元。
2.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您依法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款,现向您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您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基金监督和财务管理股(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行政中心三楼)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对催告内容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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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45001627655050700380
联系电话:0772-6832918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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